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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涛:近代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与国家能力变迁——一个关于中国近代落后原因的解释

来源:火狐体育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4-07-22 05:39:52

 

  近代中国缘何落后?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经久不衰的问题 。其实质能分解为两个问 题: 为何工业革命未能爆发于经济总量大幅领先的明清中国? 当工业化确立了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并进入中国后,中国为何未能利用强大的底蕴较快地完成工业化而进入到经济强国的行列? 文章试图 从国家能力的视角回答这一历久弥新的问题: 明清时期中国的国家能力大体是与发展农业经济,维持 统治的国家目标相一致,正是这一 国家目标使得中国无法发生工业革命; 当列强叩开中国的国门,将中 国强行纳入世界体系后,晚清政府启动了工业化进程,学习、财政、法治等国家能力的严重不足导致了 最终的失败,继起的北京国民政府意识到了学习能力建设的重要性,然而分裂的现状阻碍了其财政能 力与法治能力的逐渐增强,仍不足以支撑孵化市场;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虽然努力提升学习、财政、法 治三种国家能力,但作为一个弱势独裁政党,内部组织涣散,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既无法从国家能 力层面有效动员广大乡村经济潜力,也无法建立起政令统一 的全国大市场,加之日本入侵,在内忧外患 下最终走向失败。

  近代中国缘何落后? 一个多世纪以来,无数知识精英都在追寻答案,从而也衍生出许多相关议题,如探求宋以后科学缘何落后的“李约瑟之谜”、探求为什么工业革命没有在近代中国发生、探求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等等,迄今已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归纳起来大致有归因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影响的结果( 布罗代尔,2002; 迈克尔 ·曼,2007) ,或者强调某一或某几种特殊因素,如产权制度 ( 诺斯,1999) 、意识形态( 马克斯 ·韦伯,1995) 、中国的官僚制度( 费孝通,1998; 王亚南,2010) 、科举 与文官制度( 林毅夫,1995) 、文化传统( 钱穆,2001; 费正清,2001) 等等。

  最新的解释来自加州学派所提出的“大分流”理论: 中西之间在 19 世纪之前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同一发展水平( 中国甚至更胜一筹) ,工业革命发生于英国只是因煤炭产地的位置与海外殖民地两个偶然因素,明清中国则一方面缺乏这两个条件,一方面其不亚于西方的市场经济增长模式为斯密型经济成长,所依赖的是传统的、以农村为主的机制和技术,而导致工业革命的近代经济是一种建立在急剧的结构变化、制度创新、新技术的持续发展与使用基础上的经济成长( 即库兹涅兹型经济成长) ( 彭慕兰,2004; 李伯重,2010b) 。这一理论与 20 世纪末期兴起的打破国家界限的全球史思潮紧密关联,其强调经济、技术、生态等方面的重要性而弱化国家的作用,① 在学界引起一股“大分流” 的争论热潮,在使得明清中国市场经济的性质越来越成为共识的同时,也促使一些学者重新思考国家的角色与作用 。如赵鼎新( 2014,2015) 认为,资本主义的兴起需要一个对资本主义友好的国家提供法律、秩序、和平以及资本主义繁荣发展所需要的其他公共服务,这就需要这一个国家的经济行动者成为拥有政治权力、军事手段的主要精英集团,国家行动者则由于经济利益有兴趣与经济行动者结盟,同时,以私利为导向的工具理性成为整个社会的正面价值观,而西欧在资产阶级兴起及宗教改革后理性思维兴起后,具备了这些条件,中国则不具备这些条件而无法自发产生工业资本主义 。皮尔 ·弗里斯( 2018) 认为国家在中英两国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功能具有重大差异,明清中国正是由于国家能力的羸弱,从而与英国渐行渐远,最终形成所谓的“大分流”。 ② 需要指出的是,皮氏并不否认明清中国由“斯密动力”推动的不亚于西方的市场经济,那么这一解释在如下问题上没办法做到逻辑自洽:为何国家能力薄弱的明清政府仍能推动斯密型经济成长?

  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面临着三个根本性问题: 一是市场主体缺失,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主体缺乏交易意识和竞争经验; 二是缺乏规模化的产业部门,导致资本积累缓慢; 三是公共部门发育不足,政府设立的公共部门仅能勉强满足基本的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难以提供催生市场成长的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 。因此,在传统经济的母体内,市场的自然发育是一个漫长的自我演化过程 。而要加速市场发育和成长( 即市场孵化) ,国家的角色极为关键,因为国家具有引导交易规则变化和培育公共部门的主导权,拥有动员社会资本并集中到某些产业部门的优势 。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格兰, 在中世纪晚期至近代初期最近一段时间内,亦发生了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至 1500 年初步形成了一个全国市场网络,此时,国家开始全面介入市场孵化,英国进入一个长达 250 年的重商主义时代,在此时期,无论是在日常经济、国内产业还是海外贸易,均活跃着国家的身影,直到市场孵化成功后,才从全面管制慢慢地过渡到取消管制(李新宽,2013) 。

  国家需要对弱小的市场进行逐步精心培育,扮演市场孵化器的角色,帮助市场发育成长壮大,因此,国家是否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能,成功孵化市场,成为问题的关键 。一般认为,一个国家将其愿景、 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就是国家能力( 王绍光、胡鞍钢,1993; 王绍光,2014) 。 ① 而要实现市场孵化的目标,国家除了需要出示足够的公共品,还需要实施各类发展政策并保证其实施效果,因此,除了 发展国家财政能力与法治能力外,还必须发展国家学习能力,以保证国家能够制定正确的发展政策, 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学习、动态纠错( 万陆、赵细康,2019) ,这三种能力是国家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支撑的基础性能力。 所谓学习能力,是将国家看成一个特殊的学习型组织,从历史、现实和其他组织 (包括国家) 学习知识,逐渐完备对现实世界的认识,掌握驾驭现实世界,进而影响未来的能力,是国家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可分为“向外学”和“干中学”,本质上都是一个制度建设层面的探索试错和 纠错改错的过程 。 财政能力是指国家从国民经济活动中汲取收入,从而维持政府运转,为政府从事 各项活动提供必需财务保障的能力,是国家孵化和维持市场有效运营的物质基础 。 而法治能力是指 国家以法治思维为基础,运用法治方式认识、处理、决策相关事务的能力,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 市场经济需要国家法治能力实施产权保护和合约履行,可以视为国家强制能力的一种具体表现 。 法 治能力规范的不单单是市场上的企业行为,同时也规范了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滥用手中权力( 唐世 平,2003; 王礼鑫,2013; M auricio Cárdenas,2010; Timothy Besley and Torsten Persson,2009) 。

  已有研究指出,中国的学习、财政、法治三种基础性国家能力是解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成功孵化 市场体系的关键(宋宗宏,2020) ,本文同样认为,明清时期的市场经济转型未能使得工业革命爆发于 中国,晚清时期开启的工业化进程,历经近百年的发展,最终仍然失败,相关国家能力的不足也是其 中十分关键的因素 。基于此,本文梳理明清、晚清民初、民国三个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及相应 国家能力的发展演化,以此探寻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对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经济发展的认识,中西学界大致经历一个从“停滞”到“变化”的过程: 传统 观点认为以宋代为界限,宋以前的中国处于世界领头羊,宋以后则整个社会经济缓慢发展,趋于停 滞。② 以“冲击— 回应”为代表的“西方中心主义”论认为中国社会经济的变化源自外力的作用,是 19 世纪中叶西方入侵中国以后才产生的。③ 而“近代中国”论与中国学界的“资本主义萌芽”论均认为 明清时期的中国社会经济并非停滞而是具有相当活力,且其变化的动力在中国内部。④ 近年来,以 “加州学派”为代表的研究则进一步确认了明清时期的中国经济仍在世界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直到 18 世纪末甚至是 19 世纪初期以后,中西方之间的“大分流”才出现 。例如麦迪逊( 2007) 估计,在 1700 ~ 1820 年间,中国 GDP 年均上涨的速度高于西欧,1700 年两者在世界 GDP 中所占比重相差不大, 均约为23% ,至 1820 年,中国的这一 比重提高到 32. 4% ,西欧则仅为 26. 6% 。

  亚当 ·斯密认为市场交换和市场范围的扩大可以促使生产资源的重新配置,引起分工的产生和生产力的提高,从而成为经济稳步的增长的源泉 。近代早期,在市场整合程度较高的西欧沿海低地地区率先出现了工业化( Studer,2009) ,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及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西欧国家在跨地区贸易的促进下,众多的地方市场和区域市场逐渐被整合为一个全国市场( national market) ,并在此基础上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功 。基于此,明清时期的中国是否拥有整合良好的全国市场① 成为判断明清时期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近年围绕“大分流”的争论,支持者认为在“斯密动力” ( the Smithian dynamics) ② 的推动下,明清时期的中国经济充满了许多活力,与同时期的欧洲相比存在诸多相似性,在某些方面甚至优于欧洲,而“斯密动力”只有在一个整合良好的全国市场中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关于明清时期中国的市场发育程度,早在“资本主义萌芽”大讨论中即已有学者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战争前中国即已形成了统一的国内市场( 伍丹戈,1950; 李湘,1961) ,吴承明( 1983) 甚至认为,宋代在打破了坊市制之后,逐渐形成了地方小市场、城市市场、区域市场、全国市场等各级市场,只是此时的全国市场除官营贸易外,其实是珍奇宝货等奢侈品贸易和土特产贸易,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只有到了明代后期,民生用品代替奢侈品和土特产品成为长距离贸易的主角之后,全国市场才有了真正的扩大,至战争前,国内商品值达 3. 5 亿两。③ 近年的研究进一步确认,在 1500 ~ 1840 年间,中国进行贸易的政治环境、交通运输条件、地区专业化与劳动分工、商人集团与商人资本、 农村商业化与工业化均有明显的发展,为全国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而无论从商品流动、资金流动、劳动力流动和信息流动上看,均表明一个整合良好的全国市场已形成( 李伯重,1999) 。虽无法确切获得国内贸易商品值的总量,但肯定大大超过吴承明的估计,其中长途贸易占比应在 30 ~ 40% 间,并形成了以苏州为中心,以汉口、佛山( 广州 -佛山) 、北京为次级中心的全国市场空间结构( 李 伯重,2010a) 。

  中国的自然地理条件复杂多样,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特色,全国市场的形成必须建立在区域经 济与区域市场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与此同时,一 个具有不同层级的市场体系也应形成 。施坚雅 ( 2000) 最早按照自然地理条件把全国划为九大区域,虽然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但亦形成 了一个层级分明的全国市场( 城市) 体系 。明清时期的江南、珠江三角洲、华北平原、长江中上游等地 区均因地制宜地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从而也形成了不同的商品流通格局: 江南地区输入粮食、肥料等低值商品,输出棉布、绸缎等手工业品; 珠江三角洲输入包括粮食在内的大量经济作物 以供加工输出,同时得益于清政府的独口通商政策,其转口贸易迅速发展; 长江中上游地区以及东 北、台湾等新开发区则主要输出粮食,输入棉布、绸缎等手工业制品( 许檀,1999) 。 可以说,明清时 期,一个包括流通枢纽城市、中等商业城镇和农村集市三大层级的城乡市场体系已形成,标志着中国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 许檀,2000) 。 这种“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机制( 或者说“斯密动 力”)引领下的近代经济成长,是一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经济发展模式。

  那么,在明清中国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国家的角色是什么? 或者说国家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这一转型,为什么没能最终孵化市场? 以下将讨论明清中央政府在学习、财政、法治三个国家能力上的表现。

  虽然说在工业资本主义出现之前,无论是英国还是明清中国,均无孵化市场的经验可供学习,因此,此时的学习能力更多表现在对未知事物的探索与了解上 。 中西间的文化交流早在 1552 年耶稣会教士沙勿略来华后即已开启,传教士为了达到立足中国和传教的目的,向中国介绍了一批西方天 文、算学、理化等科学知识,吸引一些士大夫的注意,然而却始终未得到明清王朝的重视 。这些新奇的科学知识既未引起精英阶层的学习热潮,激发至宋代以后即已处于相对停滞的中国传统科学技术 新的活力; 也未成功吸引政治精英将注意力转向产生这些知识的国家,进而对这些异域国家产生了 解的兴趣并付诸行动 。康熙虽然曾利用传教士掌握的先进测绘技术测绘中国地图,耗时十年完成 “皇舆全览图”,然而完成以后,测绘方法与地图均被作为密件藏于内府 。更加得不偿失的是,在测绘好的地图以及测绘过程中收集到的大量资料却被传教士带回各自国家 。康熙之后,清王朝对待传教 士的态度就转向禁止了,雍正时曾下令驱赶传教士,乾隆时更加严厉,规定留居澳门的传教士只能在外国人中进行宗教活动( 刘圣宜、宋德华,2018) 。

  总体而言,明清时期中国的财政属于农业型财政,其以“量入为出”作为指导思想,收入以直接税 ( 田赋①) 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间接税( 关税等) 所占比重极小,开支则以军饷、河工、皇 室开支为主,国家基本以满足开支,保持略有盈余为目标,极少发挥财政调控经济发展的功能( 倪玉 平,2017) 。② 乾隆时期是清朝前期财政岁入的高峰( 陈锋,2013) ,乾隆十八年( 1753) 包括附加税在 内的赋税收入接近 7400 万两白银( 王业键,2008) 。此外,清代还有“捐纳”与“报效”两种临时性财政收入,乾隆、嘉庆两朝的盐商报效即多达 6500 万两白银( 陈锋,1988) 。但这是否说明明清时期中国有着非常强的财政能力? 按照一种极其粗略而且乐观的估计,1753 年清朝的财政收入达到 9000 万 两,而后从人均税负及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两方面与英国作比较,不难发现中国的人均税负大大低于英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低于英国许多( 皮尔 · 弗里斯,2018) 。③ 更为关键的是,战争前的整个明清时期,中国的税收结构均是以农业税为主,而英国很早就开始了从依靠 农业税向依靠工商业税的结构性转变,1688 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更是实现了赋税收入的持续增 长且以间接税为主( 李新宽,2013) 。 间接税具有可转嫁的特点,隐秘性强,税率的提高对已确定进入消 费社会① 的英国影响并不大,民众的消费甚至还持续提高( J.V .Beckett and M ichael Turne,2010) 。 因此,与英国等西欧国家相比,明清时期中国的财政能力并不强,但是在“量入为出”的原则下,长期保持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理想状态。

  传统观点认为明清时期中国的产权界定不清且不受国家保护,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所遇到的纠纷 往往是通过宗族、同业团体等民间组织自行解决,所依赖的是非正式制度,国家在其间并未起到作用 。非正式制度在明清中国广泛存在并发挥作用是一个客观现实,在长距离贸易中其效率甚至不亚于正式制度( 王国斌、罗森塔尔,2018) ,近年来,中国各地发现的明清时期民间契约文书也表明,契约 大范围的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民间具有一套复杂的产权安排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国家在其间 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 成文法中虽未对产权作明确界定,但却明确保护私人财物免受他人侵占( 经君 健,1994) ,在产权的形成与维护中,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对私人契约、民间惯例的认可实际上将这些 非正式制度纳入到了官方的司法活动中,使其具有了习惯法的意义,并加强其法定强制力,提高了产 权维护的效率( 彭凯翔,2016) ,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土地产权还是水域捕捞的水面权,纳税与契约均是所有权认定的关键凭证( 安 ·奥思本,2011; 刘诗古,2018) 。根据在全国各地发现的许多清代工商业的碑刻资料的记载,清代商业社会的各行各业都制定有许多规则和制度,与正式制度中关于商事方面的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商事法的体系,其中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中有关商事的规范所蕴涵的原则和精神具有宪性作用( 孙丽娟,2005) 。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绝大多数民间的财产交易都发生在特定区域内的熟人社会之间,没有或极少出现跨地域或者远距离交易情况,表明明清时期的契约仍然缺乏国家法律制度的足够保障,一旦离开特定的地域人群网络,契约往往就变成不具约束力的废纸( 刘诗古,2018) 。

  道光( 1821 ~ 1850) 初年,由于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白银外流等因素,清代经济的发展开始显现出明显的衰 退迹象,1830 ~ 1840 年间经济陷入低谷,直到 1850 年以后才开始复苏。② 尽管如此,中国的市场经 济仍然处于发展之中,据估计,战争前夕,国内市场商品总量在 5. 25 亿两白银左右,洋务运动启 动中国的工业化之后,国内生产的工业化产品也进入到市场,与传统产品及洋货竞争,尽管遇到总体 需求不旺,市场行情报价下跌的局面,国内市场商品总量仍较战争前有较大的增长,1869 年为 9. 28 亿两,1894 年为 12. 67 亿两( 吴承明,2001) 。 甲午战争后直至北洋政府期间,民间力量成为中国工业化的主导力量( 严鹏,2018) ,市场经济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1908 年国内市场商品总量增至 21. 99 亿两,1920 年更是达到 72. 54 亿两,而且在工业产值中,现代化产业占比达到 10. 78% ( 吴承明, 2001) 。

  1840 年,已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在新兴工业体系的支撑下,携坚船利炮之威发动了对华战 争,丝毫没有悬念地打败了装备落后的清军,延续数千年的天朝体系正式崩溃,工业资本主义也正式确立 了其在世界上的统治地位,随着《南京条约》、《五口通商章程》等一系列条约的签订,中国也被正式 纳入世界体系 。不过此时,清政府尚未完全认识到中英之间在军事力量上的巨大差距,更遑论支撑 英国军事力量的工业化,不了解“敌情”被归结为失败的一大原因,因此,最高统治者终于开始关心起 “敌情”来,① 以林则徐为代表的第一批开眼看世界的士大夫,所关注的领域亦集中于世界史地和西 方军事技术 。在随后太平军的过程中,清军开始使用西方的武器,体会到坚船利炮的威力与甜头,在第二次战争再次惨败后,终于意识到只有学习制造坚船利炮才能继续维系清王朝的统治, 在国家战略的诱发下,以“自强”、“求富”为目标的洋务运动终于迈出了中国工业化的第一步 。然而 洋务运动的改革极其有限,正如其指导思想“中体西用”所预示的那样,所学基本为器物层面的东西, 说明清政府的学习能力低下,“天朝上国”的意识形态仍影响着其全面、深入地学习西方各国的工业化政策( 赵鼎新,2016) ,仍未意识到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所要承担的角色 。因此,清政府也就不可能 像明治维新时的日本那样,制定出一套具有全局性与长期性的国家发展总体战略规划,实施“振兴工业、提倡出口”,以“贸易立国”的国策( 聂宝璋,1994) ; 也不可能制定出一个产业引导政策,所创办的企业缺乏统筹规划,各自为政,仅仅只有短期的“争利”目标( 朱荫贵,1994) ; 即使是鼓励、保护民间自由兴办近代企业的政策要等到维新变法及“清末新政”时才有涉及; 至于实施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政策就更加不可能了 。 甲午战争后,在《马关条约》各条款中,清政府于割地、赔款力争,但于允许日 本人在华设立工厂,所生产的产品豁免内地税、钞课、杂派等这一关系国内经济命脉的条款则轻轻放过( 郭廷以,2012) 。充分显示出洋务派与晚清政府对经济发展知识的欠缺以及学习能力不够 。直到 清政府灭亡,中国的工业发展仍处于极其幼稚阶段,按照当时日本人的说法是尚在农业国阶段。②

  甲午战争的失败实质上宣告了中国工业化的主导动力从国家转向市场,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中国工业化的主导动力才又转向国家力量( 严鹏,2018) 。在此期间,尤其是辛亥革命之后,中 国整个政治、社会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人们的商品意识、兴办实业的观念日益浓厚,尽管总体而言整个国家处于失序的状态,但在市场自发秩序的引导下,市场经济仍然显现出一定的生机 。而且 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欧洲列强无暇东顾,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中国幼稚工业的作用 。北洋政府时期,以 1916 年袁世凯帝制复辟为界,前期南北统一,国内稳定,以张謇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精英主 导的北洋政府顺应市场的需求,制定出台了许多以扶植和奖励为导向的经济政策( 徐建生,1999) ,重 点扶持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如丝、茶、瓷、纺织、煤油等。 ① 后期则由于军阀割据严重,战乱频仍,政府在工业化进程中少有建树。

  乾隆之后,随着各种突发事件的增多,军费与河工开支剧增,清政府所奉行的“原额主义”财政缺 乏弹性( 岩井茂树,2011) ,政府只可以通过增加“捐纳”与“报效”等正额外财政来弥补不足 。战争 后,内忧外患的中国,财政支出急剧扩张,对内,战乱不断,军费开支逐步扩大,对外,大量的战争赔款 也成为支出的大头 。入不敷出是晚清直至民国时期的财政常态。

  晚清时期,在田赋及常关税均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战争与太平天国战争催生出洋关税与厘 金两个新税种,成为晚清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多数来自,迅速改变了税收结构,成为晚清政府度过财政危 机的关键 。五口通商之后,清政府开始征收洋关税,随着慢慢的变多洋关的建立,尽管在这一过程中, 清政府的关税自主权一步步被削弱并最终基本丧失,税率极低,但是税额还是慢慢的变大,1851 ~ 1874 年间,洋关税从 280 余万两增加到近 1200 万两( 倪玉平,2017) 。厘金是一种商业税,是晚清政府在 太平军时,于 1853 年由江北帮办军务雷以諴在扬州创办( 周育民,2006) ,首年即在江苏省征收 40 万两,随后逐步推广,同时向坐贾( 坐厘) 与行商( 行厘) 征收,征税效果非常明显,至 1859 年超过 1000 万两,1879 年超过 2000 万两,1903 年超过 3000 万两( 周育民,2011) 。税收结构的转变,在某些特定的程度 上促使了国家将一部分财政收入投入到生产领域,洋务运动经费的大多数来自即为洋关税与厘金,② 然 而在总财政支出中占比并不高,且洋关税是以国家丧失了关税自主权为代价,而厘金作为一种应急 之策常态化,更是弊端重生: 关卡林立、名目繁多,税率不一,地方截留,官吏中饱等等。

  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主政时曾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设立国税厅,直接征收中央财政,杜绝地方截留财源,一度使得财政状况有所改善,然而随着复辟丑剧的上演,国家又陷入混乱中,中央政府名存实亡,财政更是混乱不堪,每年财政收入不过 700 万元,而支出却达 12800 万元,巨大的财政缺口只可以通过外债填补( 林美莉,2005) 。当然,除借款外,北洋政府也曾试图开征新税种以扩大财 政收入,均或收效不大,或以失败告终,如印花税在袁世凯时强力开征,最高时征收 360 余万,袁氏败 亡后,每年亦能维持 300 万左右。③ 其中所得税的开征情况颇能反映北洋政府财政能力的低下: 在从未调查过商人与民众经济所得从而建立税籍资料的情况下,北洋政府即以财政困难为由,颁布《所得 税条例施行细则》与《所得税分别先后征收税目》,其将税额定在 400 万元,令各省认领完成数额不等 的税额,同时为安抚各地民众,在其财政极度困难早已全国皆知的情况下,宣称此税款将专门用于兴 办教育与实业 。遭到全国商民的一致,最终只能对所属机构的官吏征收,仅获 10000 余元 。其 实对于所得税,当时的社会是普遍认可这是一种公平而进步的税种的,不但能够很好的满足国家的财源需求,也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消除社会的不公平 。其征收要建立在具有完备税籍的基础上,其计算标准也需经过科学检验,然而北洋政府却以最粗疏的推定税额进行,其结果可想而知。④

  战争以后,随着众多通商口岸的开放,“条约制度”的建立,洋货、洋商大肆进入口岸城市,由 此造成的华洋纠纷日益繁多,由于中国律例与各国相去甚远,且对各国律法没有了解,① 故在审理此 类案件时无相关的法律规章可依 。 同时,随着工业化的缓慢推进,市场交易的频率、规模以及空间范 围都将大大扩展,传统产权认定及维护模式均已无法适应这种新情况 。而“中体西用”的指导原则下 的洋务运动并未关注到西方法律制度,直到 1901 年清政府下诏变法后,修律才被提上日程 。1904 年就率先颁布《钦定大清商律》,1908 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11 年颁布《大清新刑律》,此外民法、 民事诉讼法等则尚处于草案阶段,大清则已灭亡。《钦定宪法大纲》将财产权作为一项臣民的权利规 定在附则之中,但是这种权利的规定范围十分有限,限制多于保障( 张晋藩,1999) 。同时晚清修律还 存在两个完全相反的倾向: 一方面过于注意与西方民法的求同,有很多条目就是西方法律的直接翻 译,出现了削足适履的情况; 另一方面,对于传统的宗法礼仪制度又过于让步,使得辛苦调查来的大 量的民事习俗未能认线) 。

  《钦定宪法大纲》是晚清政府为挽救自己而制定的,其关注点在权力而非权利,辛亥革命后,南京临 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确立了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保护财产的原则,北洋政府时期, 虽然军阀混战连连,出台多个利于自身的宪法性文件,但这一原则均得到保留 。总体而言,北洋政府时 期在立法上并无太大建树,唯一取得较大进展的商法立法,则层次与结构失调,门类不齐全,未形成一个 完整体系,重奖励轻限制,且没有相应的法规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扰( 贾晖,2008) 。

  传统观点一般认为,近代以来,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经济一直处在停滞甚至是衰退 的状态 。近年来,以“加州学派”为代表的众多学者掀起了一股重新评估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研 究热潮,在高度肯定明清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使 得对比愈发强烈。② 然而正如上文所言,战争以后的晚清民初时期,在各种不利条件下,工业化 一经国家启动,就成为一个不可逆的进程,在国家能力不足以支持市场孵化的情况下,依靠自发的市 场力量缓慢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家力量重新投入,全力发展国家资本主义,至抗战爆发 前,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并不亚于早已进入资本主义列强行列的日本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 20 余年, 中国的总产出增长率达到 40% 左右,人均产出增长率亦在20% 以上( 托马斯 · 罗斯基,2009) ,1936 年,中国国内商品总量达到 127. 71 亿两白银,现代化工业产出已占到工业总产出的 23. 69% ( 吴承 明,2001) 。在经济最发达的江南地区,1935 年的城镇化水平达到30% 以上,不但比 19 世纪中叶至 少高出 10 个以上百分点,而且有别于明清时期江南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是由总人口减少决定,此时江 南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完全是城镇人口增加的结果( 江伟涛,2017) 。

  1930 年,蒋介石名义上统一 了全国,尽管实际控制范围有限,但至少结束了国家失序的状态 。由 于此前长时期的国家无作为,中国的纺织、食品等轻工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然而市场的 自然发育所面临的三个根本性问题也制约着这一时期的经济发展,将中国工业演化的路径锁定在一 种低端化的陷阱中( 严鹏,2018) 。 由于缺乏国家的引导,民营企业家投机心理严重,希望短期即能获 利,热衷于低成本竞争。① 政府与精英阶层逐渐意识到这一点,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一方面继续积 极扶植私人企业的发展,不但对民间兴办特种工业进行奖励,亦充分重视华侨资本,在某些方面给予 特许权或优先权,更重要的是奖励技术的发明和创新( 张宪文、张玉法,2015) ; 另一方面则是积极 介入工业化之中,将钢铁、机械制造等投资周期长、资本需求大的重工业列入发展规划,加速发展国 家资本主义工业 。为此,国民政府先后以工商部、实业部、全国经济委员会等掌理全国经济发展的设 计、审查、监督、指导等事宜( 张宪文、张玉法,2015) ,后因日本侵略之心表露无遗,蒋介石于 1932 年 成立国防设计委员会,进行全国国防规划,积极准备应对日本随时有可能发起的侵略战争,1935 年改称 资源委员会,将备战与全国工业建设结合起来,成为实际上拟定和执行工业政策的机构,主要进行重 工业建设。② 同时,南京国民政府也努力根据形势的变化做出相应的经济政策调整,其在面对全球经 济危机时的表现颇能体现这一点。

  1929 ~ 1933 年起源于美国金融市场,引发了美国经济大萧条,进而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 济危机爆发,早已被纳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中国亦无法幸免 。1931 年美、英、日等国为了转嫁危 机,先后放弃金本位制,实行货币贬值,以刺激出口,进行商品倾销,中国所实行的是银本位制,无法 采取相抗措施,只能任由银汇上涨,白银外流,造成经济紧缩,国内购买力下降,1934 年下半年,危机 已经空前严重,1935 年,中国已经到了经济枯竭,几近崩溃的地步( 张宪文、张玉法,2015) 。 中国的 币制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然而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对内,实际控制的范围并不大,对外,日本随 时可能发起侵略,而且经济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实际上并无进行币制改革的条件 。 国民政府一方 面考察国内财经的实际情况,咨询国内学者及江浙财团的意见,一方面研究参考各国币制,积极与外 籍顾问研商,于 1935 年 11 月 3 日晚颁布《紧急安定货币金融办法》( 即法币政策) ,于次日起正式实 施。③ 法币政策是国民政府借助世界货币新制制定出来的,并非一时的应急措施,其实施后,中国的 经济迅速得到复苏,工业化进程得以继续推进,对即将发生的抗日战争也具有较大的作用( 张宪文、 张玉法,2015) 。这反映出在孵化市场方面,南京国民政府较明清政府及北洋政府具有较大的进步, 其不但能够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对产业发展政策及规划做出调整,在应对经济危机时也表现出对制 度建设及市场经济知识具有较强的学习吸收能力。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实施战时统制经济,早期尚能根据战争的实际需要相应地调整产业政策, 一方面在后方创办并运营了一批国营重工业,一方面通过人才培养、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订货政策等 一系列战时政策维持机械工业等战备产业,取得一定的成效,并且推动了机械工业的高端化发展( 严 鹏,2015a) 。然而随着战争的结束,面对新的形势,国民政府犯了一系列错误,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先是在毫无缓冲的情况下,骤然宣布结束战时政策,使得完全依赖国民政府订货政策生存的机械工 业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 严鹏,2015a) ; 再是盲目跟随美国的步伐,与美签订《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 约》,实行自由贸易的政策,使得尚属于幼稚阶段的中国工业完全处于无保护状态,遭遇毁灭性灾难, 错失了借接收日伪在华工业以发展壮大的良机( 严鹏,2015b,2018) 。这表明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学习 能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缺乏纠错机制,未能及时发现并改正错误 。这与社会基础薄弱、内部 组织涣散、派系斗争严重等固有问题不无相关,即使是战后发生于内部所谓“革新运动”的自省,也难逃派系倾轧的窠臼,最终无果而终( 王奇生,2003) 。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进行了诸多努力以改善财政收入状况,取得显著的成效: 1929 ~ 1937 年, 国民政府的税收收入由 3. 34 亿元增加到 8. 7 亿元( 阿瑟 ·恩 ·杨格,1981) ,十年间增长了 2. 6 倍, 其财政能力较晚清政府及北洋政府均有很大的提高 。其中关税、盐税、统税为国民政府三大税收支 柱 。关税方面,国民政府历经曲折与各国谈判,以最惠国待遇的代价,最终于 1930 年取得了完全的 关税自主权,①此后通过进口税则的自主制定,关税收入大幅增加,至 1930、1931 年以后,每年均超过 3 亿元( 阿瑟 ·恩 ·杨格,1981; 张宪文、张玉法,2015) 。统税则是裁撤厘金后新征收的税种 。如上 所述,厘金作为一种应急之策常态化后,产生了许多弊端,裁撤的呼声早已有之,然而裁撤厘金将大 大减少税收收入,且当时厘金收入中有部分被地方政府截留,若没有一个稳定的国内环境极难进行, 1930 年蒋介石巩固政权后,终于具备裁厘条件,财政部遂决定于 1931 年 1 月 1 日起废除全国厘金。同时在此过程中,为弥补裁厘后留下的财政缺口,改以征收一物一税,一次性征收后即可通行全国的 统税 。裁厘改统后,简化了税目,税收渐趋合理,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或多或少采取了一些保护 民族工商业的措施,利于国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张宪文、张玉法,2015) 。随着征收商品范围的扩 大,统税税额越来越大,至 1934 年超过 1 亿元,成为国民政府税收收入的三大支柱之一( 张宪文、张 玉法,2015) 。尽管如此,国民政府仍然入不敷出,1929 ~ 1937 年间,基本上每年均有超过 1 亿元的资 金缺口,1935 年在资源委员会主导下重点发展重工业,积极准备应对日本随时有可能发起的侵略战争 后,资金缺口连续三年超过 2 亿元( 阿瑟 · 恩 · 杨格,1981) 。② 国民政府通过发行内债的方式弥补 资金缺口,1928 -1936 年,国民政府发行内债总额近 26 亿元,这些内债虽然绝大多数( 51. 9% ) 用于 军政费,但也有相当份额( 36. 5% ) 被用于救济金融和发展经济( 张宪文、张玉法,2015) 。必须看到, 即使是在英国建立了近代国家公共税收体制后,随着政府开支的剧增,税收很快也达到了极限,以 1694 年英格兰银行成立,并成功发行 120 万英镑的公债为标志,英国建立起公共信贷制度,从而解决 了公共财政困境( 李新宽,2013) 。因此,国民政府在当时的情况下发行内债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也是 其财政能力强于以往的表现。

  然而这种过分依赖于以关税、统税、盐税为代表的工商业税的税收结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税源集中于东南沿海地区,若发生战事,后果不堪设想; 仅占国民经济 30% 多的工商业( 刘佛丁等, 1997) 却要承担超过85% 的税收负担,而国民政府一直没有办法解决的华洋税收待遇不平等问题,使得这些税负又主要由华商承担; 另一方面,随着南京国民政府政治权力的加强,税收过分集中于国家,造 成地方财力严重不足,地方政府唯有摊派苛捐杂税,作为地方税种的田赋首当其冲,许多省份的田赋 附加税甚至要高于正税,农民的实际负担并不轻。①

  在法治能力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在继承晚清和北洋政府时期立法及司法实践成果的 基础上,先后出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1) 、《五五宪草》( 1936) 、《中华民国宪法》( 1947) 等 三个宪法性文件 。 同时,1929 年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便着手开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充分的利用晚清以来所进行的民商习惯调查,并将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实践中常常使用的许多习惯吸收 到立法中,从 1929 ~ 1931 年,陆续颁布民法典的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 。在形式上 与实际上均发展完善了中国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的立法体系,尤其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中国近代 财产权法律保护有了最主要的制定法依据,标志着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终于在名义上形成了 相对完整的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②

  但是必须看到的是,这种法律的全面移植过程,必然存在着与中国社会适应的问题 。例如,民法典虽然有着细致的民事权利规则,但这些规则与传统地方社会的习惯有着概念和规范上的冲突( 刘 听杰,2010) ; 再如,虽然南京国民政府名义上确立了独立司法审判制度,然而在基层的实践中,实际存在的是围绕纠纷解决而非法律适用的实用型司法模式,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审判制度仍然是主流 ( 刘听杰,2011) 。这样一些问题均影响着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南京国民政府实际达到的法治能力依然相当有限。

  从国家能力这一视角出发,不难发现,明清时期国家的学习能力是欠缺的,在“天朝上国”思想的影 响下,明清政府并没有了解异域新兴事物的兴趣; 其财政能力虽然不能说弱小,其财政政策总体上是与 农业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缺乏应对灾害、战争等突发事件的弹性; 在法治能力方面,则是国家正式制度与 民间非正式制度相结合的产权安排模式,总体上亦是适应农业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 。总体而言是 市场经济的自然发育,国家在其中并未起到孵化的作用,其根源在于农业社会的发展目标 。所谓的国 家能力,是指一个国家将自己的意志、愿景和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然而在工业化、现代化伴随着资本 主义的发展而出现之前,不会有哪个国家以之为目标,即使是在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也只是围绕战 争的需要以国富国强为目标,作为农业国家的明清中央王朝,则是尽一切可能发展农业经济以维持王 朝的长治久安,而在工业资本主义确立了其地位并叩开中国国门之后,面对西方列强以及明治维新后 崛起的日本的侵略,沦为半殖民地的中国的国家目标就转变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屹立于 世界民族之林的强国 。 这一 目标与西方民族国家形成之后的国家目标何其相似,从这一意义上说,也 许国家目标的不同,是工业资本主义未能出现于明清中国最基本的原因所在。

  历史惯性下,晚清政府的“天朝上国”思想仍然十分严重,故步自封的心态导致学习能力欠佳; 在应对新形势的挑战时,以极大的代价获得了财政收入结构的调整,财政能力有所增强,然而面对西方 列强接连的战争赔款,至甲午战后终于失去了主导工业化进程的财政能力; 虽然开启了法律现代化 的进程,但其法治能力并没有太大改观 。继起的北洋政府,在新兴资产阶级的主导下,意识到学习能 力建设的重要性,然而分裂的现状阻碍了其财政能力与法治能力的逐渐增强 。故这一 时期,市场 经济的发展又回归到自然发育的状态,虽然较战争前有很大的发展,但是仍难以摆脱三个根本 性问题的制约。

  承继晚清民初在工业化进程中的探索,尤其是继承法律现代化探索的成果,南京国民政府在这 几项孵化市场所需的国家能力上,努力做到了一定的改观,成功渡过了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获得 了所谓“黄金十年”的发展时期 。然而必须看到,作为一个“弱势独裁”的政党,其内部组织涣 散,即使是在其有效统治区域内,权力也无法下达基层,基层动员能力严重不足( 王奇生,2003) ,这种 状况使得国民政府始终没有办法实质性统一全国,也严重制约了其学习、财政、法治能力的逐步发展。 此外,日本帝国主义始终虎视眈眈,并最终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打断了国民政府主导下的工业化进 程,也成为这一时期中国未能成功孵化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阿瑟 ·恩 ·杨格,1981,《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 陈泽宪、陈霞飞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安 ·奥思本,2011,“产权、税收和国家对权利的保护”,曾小萍等编《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第 110- 146 页。

  曹海军,2013,“‘国家学派’评析: 基于国家自主与国家能力维度的分析”,《政治学研究》,第 1 期,第 68-76 页。 陈锋,1988,《清代盐政与盐税》,郑州: 中州古籍出版社。

  陈锋,2013,《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 第二版)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道格拉斯 ·诺斯、罗伯特 ·托马斯,1999,《西方世界的兴起》( 厉以平等译) ,北京: 华夏出版社。

  费尔南 ·布罗代尔,2002,《15 至 18 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 施康强等译) 第三卷,北京: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费正清,2001,《伟大的中国革命》,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社。

  付敏杰,2018,“国家能力与经济发展: 理论假说和中国事实”,《学习与探索》,第 11 期,第 117 -126 页。

  贾晖,2008,“中国近代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江伟涛,2017,《近代江南城镇化水平新探———史料、方法与视角》,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经君健,1994,“清代关于民间经济的立法”,《中国经济史研究》,第 1 期,第 42-55 页。

  柯伟明,2019,“民国时期税收制度的嬗变”,《中国社会科学》,第 11 期,第 149 -170 页。

  柯文,2002,《在中国发现历史——— 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 林同奇译) ,北京: 中华书局。

  李伯重,1999,“中国全国市场的形成,1500— 1840 年”,《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 4 期,第 48-54 页。

  李伯重,2003,“有无‘13、14 世纪的转折’? ———宋末至明初江南农业的变化”,《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 1250 -1850) 》,北京: 生活 ·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第 21 -136 页。

  李伯重,2010a,“十九世纪初期中国全国市场: 规模与空间结构”,《浙江学刊》,第 4 期,第 5 -14 页。

  李伯重,2010b,《中国的早期近代经济——— 1820 年代华亭-娄县地区 GDP 研究》,北京: 中华书局。

  李湘,1961,“关于‘中国民族市场’的形成问题——— 与孔经纬先生商榷”,《学术月刊》,第 7 期,第 41-46 页。

  李新宽,2013,《国家与市场: 英国重商主义时代的历史解读》,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

  林美莉,2005,《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台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刘佛丁、王玉茹、于建玮,1997,《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刘圣宜、宋德华,2018,《岭南近代对外文化交流史( 增订本) 》,广州: 广东人民出版社。

  刘诗古,2018,《资源、产权与秩序——— 明清鄱阳湖区的鱼课制度与水域社会》,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刘昕杰,2010,“民国民法中的佃: 传统制度的现代法律实践——— 以新繁县民国司法档案为佐证”,《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第 1 期,第 69-78 页。

  刘昕杰,2011,“实用型司法: 近代中国基层民事审判传统”,《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 2 期,第 30-37 页。

  迈克尔 ·曼,2007,《社会权力的来源》( 刘北成等译) 第一卷,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倪玉平,2017,《从国家财政到财政国家———清朝咸同年间的财政与社会》,北京: 科学出版社。

  聂宝璋,1994,“《国家干预经济与中日近代化》序一”,《国家干预经济与中日近代化———轮船招商局与三菱 · 日本邮船会社的比较 研究》,上海: 东方出版社,第 1-5 页。

  彭凯翔,2016,“清代司法实践中的产权制度: 若干评议”,《经济资料译丛》,第 3 期,第 81 -100 页。

  彭慕兰,2004,《大分流: 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 史建云译)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皮尔 ·弗里斯,2018,《国家、经济与大分流——— 17 世纪 80 年代到 19 世纪 50 年代的英国和中国》( 郭金兴译) ,北京: 中信出版集团。

  钱穆,2001,《中国历史研究法》,北京: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施坚雅,2000,“十九世纪中国的地区城市化”,《晚期的城市》,北京: 中华书局,第 242-297 页。

  宋宗宏,2020,“中国市场体系的渐进孵化: 基于国家能力的视角”,《南方经济》,第 1 期,第 1 -12 页。

  孙丽娟,2005,《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 从碑刻资料解读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唐世平,2003,“国家的学习能力和中国的赶超战略”,《战略与管理》,第 5 期,第 42-48 页。

  托马斯 ·罗斯基,2009,《战前中国经济的增长》,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万陆、赵细康,2019,“市场孵化、发展政策与国家能力———建设有效市场的政策逻辑”,《南方经济》,第 12 期,第 1 -14 页。

  王国斌,1998,《转变的中国: 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王国斌、罗森塔尔,2018,《大分流之外: 中国和欧洲经济变迁的政治》,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王礼鑫,2013,“国家学习能力的建构——— 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制度为个案的研究”,《复旦政治学评论》,第 00 期,第 67- 85 页。

  王奇生,2003,《党员、党权与党争——— 1924 -1949 年中国的组织形态》,上海: 上海书店出版社。

  王绍光,2014,“国家治理与基础性国家能力”,《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 3 期,第 8 -10 页。

  王绍光、胡鞍钢,1993,《中国国家能力报告》,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

  王业键,2008,《清代田赋刍论( 1750 -1911) 》,北京: 人民出版社。

  吴承明,1983,“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历史研究》,第 1 期,第 96 -106 页。

  吴承明,2001,《中国的现代化: 市场与社会》,北京: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伍丹戈,1950,《战争前中国社会经济的变化》,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徐建生,1999,“论民国初年经济政策的扶植与奖励导向”,《近代史研究》,第 1 期,第 194-208 页。

  许檀,1999,“明清时期区域经济的发展——— 江南、华北等若干区域的比较”,《中国经济史研究》,第 2 期,第 19-37 页。

  许檀,2000,“明清时期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及意义”,《中国社会科学》,第 3 期,第 191-202 页。

  严鹏,2015a,《战略性工业化的曲折展开: 中国机械工业的演化( 1900 -1957)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严鹏,2015b,“国民政府由保护主义转向自由贸易的新李斯特主义解读”,《教学与研究》,第 3 期,第 26-34 页。

  严鹏,2018,《简明中国工业史( 1815-2015) 》,北京: 电子工业出版社。

  岩井茂树,2011,《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张宪文、张玉法,2015,《中华民国专题史》第六卷《南京国民政府十年经济建设》,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赵鼎新,2014,“加州学派与工业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术月刊》,第 7 期,第 157 -169 页。

  赵鼎新,2015,“为韦伯辩护: 比较的逻辑和中国历史的模式”,《国家、战争与历史发展: 前现代中西模式的比较》,杭州: 浙江大学出 版社,第 3-38 页。

  赵鼎新,2016,“路径不依赖、政策不相干———什么才是中国经济成功的关键?”,《学海》,第 2 期,第 116 -124 页。 周育民,2006,“关于清代厘金创始的考订”,《清史研究》,第 3 期,第 88-98 页。

  周育民,2011,“晚清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的再估计”,《清史研究》,第 3 期,第 1-24 页。

  朱荫贵,1994,《国家干预经济与中日近代化———轮船招商局与三菱 · 日本邮船会社的比较研究》,上海: 东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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