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私有化改制真的安置了职工吗?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火狐体育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4-08-06

  

  昨天,我的《种种迹象说明:下岗失业职工的“人籍”已被开除》一文,在本网站发出后,我看到了一位网友的跟帖:“下岗失业职工很复杂,有国企、集体、民企、个体之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可能都管,这对国家不公平。国企是有补偿的,失业也给优惠政策,但有很多人生活确有困难,希望政府能给予帮助。”

  这位网友的话,我非常耳熟。在政府机关,我无数次听到机关干部对来的下岗失业职工反复这样解释。我想说,这位网友是善意的,但是对于真实的情况有一些认识误区,而且这种观点在政府有关部门干部中很有代表性。想了想,我觉得有必要进一步说说,因为这样的一个问题是千千万万下岗失业职工心头永远的痛。

  这位网友说的所谓的“补偿”,其待遇和裁员并无二致(且不说不少人表示下岗失业时并没获得经济补偿)。广大职工在国企以仅够当时生活的低廉工资,奉献了很多年甚至大半辈子,却因为私有化改制而被强行砸了饭碗。国企私有化改制给他们造成的灾难性打击,地方政府本来就不应该一推了之、不闻不问。这种要求并不是“对国家不公平”。实际上,天下最大的不公平不公正,恰恰是由下岗失业职工承受着。再说了,国家是谁的国家?是人民的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下岗失业职工数量极其庞大,应该算是人民的一部分。这样说不至于犯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吧?

  这位网友所说的“失业给予优惠政策”,据我了解(各地土政策会有差异),主要是一张再就业优惠证,如果持有该证,到非服务性行业的私营企业就业,对公司交纳该职工社保时给以特殊的比例优惠,以吸引私营企业招聘下岗失业职工。用心是良好的,但没有实际意义。企业不会因为节省那点费用而聘用身体、知识结构都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下岗失业工人。另外,如果下岗失业职工创业,可以凭“再就业优惠证”到市劳动部门申请,并且会在两年内有一定幅度的税费减免优惠。但是谁会给他们担保?房子抵押则需要60平方米以上的房子才行,而他们多数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何况没有几个人具备创业素质和创业条件。因此,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大多数下岗失业职工无福消受。

  我以为,在党和政府格外的重视民生的今天,下岗失业职工的悲惨处境没有引起丝毫关注,是因为在高层决策者心目中,国企私有化改制已经妥善安置了职工(至少是一个主要的因素)。是真的安置了吗?这其实是一个“看上去很美”的弥天大谎。我曾写过一篇《安置职工:美丽的谎言》,但是这篇稿子夹杂在我的一篇长达九万多字的长稿子里。在此,我把经过修改删节的这个片断贴在下面。

  (一)所谓“一次性买断” 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有所谓“三转”之说,即:政府转让产权、职工转换身份、企业转换机制。“三转”之核心当然是“政府转换产权”,另“二转”是为此转配套服务的。说白了,“转让产权”即把企业卖掉或送掉,“转换身份”就是把职工遣散。所谓“转换机制”,说的是改制结果,其内容是苍白的。国企或集体企业多年来在深化内部改革过程中,一直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完整有效的激励动力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和惩戒淘汰机制。并不是只有产权私有才会有适应市场需求的最佳经营机制。产权论者之愚蠢可笑是显而易见的(明眼人称之为蠢猪)。

  “转换职工身份”俗称“一次性”。即政府用国企转让产权之所得的一部分,按照职工的工龄多寡计算,分别支付给职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实际上的意思就是遣散费,职工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规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完全一样。“买断”之后,职工与企业不再有任何瓜葛,就算完全撇清。

  还有一些国企,因为某一些原因而未能卖出,但也纷纷“工龄”。而且这一些企业实力丰沛雄厚,财大气粗,的标准也比较高,据说一般职工一次性可以领取一二十万元甚或更多。这一些企业生产经营红红火火,根本就不会裁员,买断之后照样上班,何乐而不为?让失业职工不寒而栗的“”,成了这一些企业职工的福音,——没来由地增加了一笔不菲的收入,当然可喜可贺。

  我记得,2005年12月中旬,国资委发布了一个文件,其中对于职工转换身份问题,有一个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之后仍由国有控股的企业,继续聘用的职工不给经济补偿金,工龄连续计算。也就是说,职工工龄不“买断”。这份文件在这样的一个问题上的表述很清楚,并不含糊,但是不管用,下面不理不睬,依然我行我素。

  对于“转换身份”之说,我倍感迷惑。什么身份需要转换呀?据我所知,大约1996年,宜昌市工业公司基本上全部实施了“全员劳动合同制”,每个职工都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亦即所有职工都是合同制员工。职工的身份已经转换过了。为何再来一次“转换身份”呢?说穿了,所谓“转换职工身份”,不过是裁员的代用词罢了。

  有人会天真地认为,改制之后,国企变身私企,机制一转天地宽,企业就发展起来了,吸纳原企业职工就更多了,职工就业将有增无减。

  这是想当然的梦呓。在宜昌市,原国企宜昌棉纺织厂、旭光棉纺织厂改制之前都是拥有几千名职工的大企业(以员工数论),改制后把经营性核心资产卖给私人,新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每个企业员工不足千名。而且很多是从外地新招收的农民工,真正在新企业就业的原职工比例很少。当然,据原职工自己说,因为新企业上班时间比原企业长,待遇比原企业低,一些工人心理上不平衡,自己辞职不干了。

  对于被普遍称为“野蛮改制”的“一次性”,我于2005年读到《人民日报》上有一篇题为《一次性断想》的杂文,里面有一句话:所谓“一次性”,就是对职工的随心所欲的欺凌(大意)。杂文作者是符号,在宜昌市众所周知,符号就是原宜昌市副市长、人大副主任符利民先生。符先生是著名的杂文家,创作了大量的优秀作品。他就是只说了这一句话,我也对他充满敬意,因为他为说了一句公道话。在当今很多知识分子良心被狗吃了的大气候下,他的良知是多么可贵啊。

  (二)“”是不公平“买卖” 国企改制,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性大裁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裁员是需要按照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的。于是就出现了一次性的办法。

  “”作为改制的关键环节(有些甚至就是改制本身),是由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地方政府从该企业的资产出让所得收益中拿钱,用以支付职工的工龄“收购”费用。即地方政府是“买方”,企业职工是卖方。很明显,买方是强势的一方,卖方是弱势的一方。话语权自然在强势方:“我想买就肯定能买到,不愿意卖?由不得你!什么价?多少钱一年?那也得政府说了算。”

  职工当然是弱势一方,心里头憋着气,也得忍受;不忍受是自找麻烦,绝对没有好果子吃。最好是不生气,气病了,没钱找医生,受罪的还是自己。于是只得听天由命,逆来顺受。于是,职工在国企的工龄就被“强行买走”。被买断的仅仅是工龄吗?不,还有职工多年甚至20多年,拿仅够生活费的低工资,为国家建设做贡献,劳模也好、先进生产者也好,三八红旗手也好,优秀员也好,等等等等,所有的光荣历史也全部被买走了;还有长期以来为国企的兴旺发达持续发展或再创辉煌重展雄风,而倾注的无限深情,也被买走了;还有职工对企业走出困境的美好前景的希望与憧憬,对与企业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个人理想与追求,也被买走了……总而言之,欢笑与泪水,喜悦与痛苦,兴奋与忧愁……一切一切,与职工血肉相联的所有一切,都被无情地一笔勾消了。

  我不知道,各地人民政府在实施这项措施的时候,是否考虑过“卖方”的感受?而这项“买卖”的弱势一方,也是“人民”中的一个群体呀。

  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工龄”的价格,一般是以所在企业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薪资来确定的。且不谈这项“买卖”本身的不公平不公正,这样确定价格也同样是很不合理的。地方政府要买的,是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的工龄,不是上一年度的工龄,就应该最大限度地考虑职工为国企做贡献的历史。假如一家国企兴建以来一直红红火火,只是政府决定要将企业卖掉的时候,企业才开始步入“漫漫熊途”,那么完全遗忘辉煌的历史,按照上一年度企业极不景气的状况来决定“价码”,就是不公平中的不公平。

  (三)“”的意义 据说,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把国有产权卖给私人了,企业性质变了,职工的身份就得转变,就要“”。看上去,“”是“卖断企业”的一种配套措施,是一种后续动作。按照有关国企改制的文件精神,职工身份转变也是企业卖掉之后的事情。

  可是,现实并非如此。我知道的很多案例,是把职工转换身份当作“改制”本身,即谈这家企业是否改制,首先看是否“工龄”。一些地方政府通常的做法是,改制一开始就拿职工开刀,不管你三七二十一,先让职工滚蛋再说。他们说之所以这样做,是降低“改制成本“,拖一天,则职工的工龄就增加一天,则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就多发一天。这自然是一个原因。

  此外,我估摸,除了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政治方面的原因。不然就没法解释一些并不卖掉的企业何以“工龄”了。这个政治方面的原因,可以按这样的思维轨迹来理解。长期以来被称为“工人阶级”,被称为“企业主人翁”的国企职工,即便你还在国企工作,也让你的身份彻底“转变”,由国企职工转变成临时工,转变成“老板”的打工仔、打工妹、打工大叔、打工大妈。那么,你就要记住,你不是什么主人翁了,随便什么时间都能叫你走人,不要像原来的主人翁那样多嘴多舌提什么意见了,搞什么职工监督了。不过,虽然意图明显,我还是很不理解,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工作,是企业的福音啊,为何需要打工者而不要主人翁?

  (四)“安置”还是“遣散”? 国企改制卖掉,其过程看上去很美,很规范,很“人性化”。你看,每家企业卖掉之前,企业都要制订两个详细的“方案”,即《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而且一般要经过职代会通过。

  在这里,暂且不谈改制方案,我们来品味一下所谓职工安置方案的“安置”。按理,我们语文水平不管如何低下,“安置”一词应该能够正确理解的。

  我们这一代人,曾经很熟悉“安置”的含义。因为城市知识青年多数都下过乡,都知道有个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安置办公室的职能,就是负责安置在乡下的知识青年,使他们“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之后,回城就业,即把他们安置在一个单位,给他们一个工作、一个岗位。

  还有,就是复转军人安置。也是解决复转军人从部队复员转业之后的出路问题,即给他们安置一个单位一个岗位。

  “安置”一词的含义,在知识青年和复转军人安置工作中很清晰。在国企改制中,含义却正好相反。安置,本来是给没有工作没有岗位的人安排一个工作一个岗位,实践中一向就是这样做的。而国企改制中通行的做法,是把本来有工作有岗位的人遣散,使之失去工作和岗位:此之谓“安置”。哪一种含义是正确的?恐怕不仅我这个曾经的中学语文老师搞不懂,就像大作家王蒙做高考语文试题犯难一样,很多中文顶尖高手也会作难。——国企改制中,职工红安置方案就是这样呀,制订方案的人不至于小学语文都没学过吧?其职工安置方案不就是对职工的驱逐方案或曰遣散方案吗?

  建议字典词典专家们,在修订新华字典、辞海等工具书的时候,把“安置”一词的义项加一个:“遣散、驱逐,即让公有制企业职工失去工作和职业,丢掉岗位和饭碗。当然,需要忍痛拿一笔遣散费以安抚人心,免得惹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遣散费可要量力而行啊,不要穷大方呀,能对付过去就行了,没什么大不了的。”

  当然,我不低估国企改制的方案制定者的智商,他们大多数都是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呢。我见识过大量的职工安置方案,虽然内容有差异,但都是统一的基本格式。我事实上担心的是,如此偷换概念之后的“安置”,从乡镇到县(区、市)到市(地区)到省,一级级汇报上去,可能会造成误会,党中央、国务院真以为国企改制中安置了职工,而且像通常的汇报或总结或报告材料上写的,都已经“妥善安置”了。这样造成的信息不对称,自然是苦了老百姓。既然已经安置而且妥善安置了,还有什么失业职工呢?

  这些年来国企失业职工成了没人管没人理的“孤儿”,我就一直疑心其中有关于职工安置的虚假信息在发挥作用。

  (五)晒一晒“安置”费 国务院以及国资委等有关国企改制的,都无一例外地强调要妥善安置好职工。但是,事实又是如何呢?凡是改制企业,几乎绝对没也根本就不可能安置职工。

  可能是地方政府发挥的创造性,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对工龄满30年或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实行内部退休(每月可领取大约300多元生活费),而其余绝大多数职工则“”走人,从此不再有国企职工身份,与企业和政府再无瓜葛。这叫做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因企而异。宜昌市一般是每年工龄二三百元至八九百元不等,多数可能是五百至七百元。这就是说,一名工作20多年的职工,一次性可以领取几千元到二万多元,多数可能有一万多元。这笔失业补偿金,失业职工即便不吃不喝,也只能用来交二三年的“三金”。这就是安置吗?是,文件上就是这样说的。是“安置”,而且是“妥善安置”了。其实,更贴切的说法,还是职工们说的:这不过是一笔很可怜的遣散费、安慰金。

  我们不妨看看我所知道的部分企业工龄价格标准(每人每年工龄):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671元;宜昌市水泥制品厂:550元;宜昌树脂厂800元;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831元;宜昌市瓦楞纸箱厂:职工本企业工龄(500元/年)加上非本企业工龄(300元/年),上级组织正常调动人员其工龄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宜昌市包装印刷工业公司:450元;湖北轴承厂:698元;夷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电焊条厂):626元;宜昌三峡瓷器厂:未满20年工龄者按450元,其他员工600元;宜昌市塑料一厂:450元;宜昌市锅炉厂:700元;宜昌市标准件厂:700元;宜昌九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企业每年工龄发一个月基本工资,每月不足260元的按260元计算(该企业有61人每月基本工资不足260元);宜昌市竹器厂:260元,198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按连续工龄补偿,1986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本企业工龄补偿;宜昌市酱品厂:400元;宜昌市夷新印刷厂(市新华印刷厂):450元;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76元。

  可以心算一下,一个在国有集体企业干了大半生的职工,身价几何?这点钱能管几年?不,一年都管不了,因为还要交社保费,社保费每年要交四五千元呢,能交几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