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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运行管理办法

来源:火狐体育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4-10-15 05:01:5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运行,落实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制定的《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各建制村村民委员会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的基本服务场所,坚持村级主办、自主参与、互帮互助、量力而行、政府扶持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

  第二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为部分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提供膳食供应、休闲娱乐等日间服务的场所。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是一种白天在照料中心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农村照顾新模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目的。

  第三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对象原则上一般为农村60周岁及以上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重点保障70岁及以上高龄、空巢、独居、特困及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

  第四条 所有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统一规范名称。统一悬挂“xx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牌匾。

  第五条 为解决农村日间照料中心重建设、轻运行和重数量、轻质量的实际问题,实现农村日间照料中心长效运行和规范管理,对已建成及今后所建设的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提供用餐和不提供用餐,划分为照料中心和活动中心。

  第六条 服务人员选配。日间照料中心一般至少应配备1名工作人员;提供用餐的至少应配备2名工作人员,其中:1名管理兼服务员,1名炊事员。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热爱养老事业,做到尊老、爱老、热情、有爱心、有耐心,做到准时开关门,服务非常周到,保障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

  第七条 准入制度。日间照料中心,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中心接纳老人前,老人必须到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凡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老人,日间照料中心一律不接收。在准入后,日间照料中心应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为老人建立档案。

  第八条 基本服务。日间照料中心一般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饮食、娱乐等基本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文体活动,活跃老年人生活,愉悦老年人身心。

  第九条 健康服务。日间照料中心要经常了解每位老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制定老年人意外情况应急预案,立即处理突发事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第十条 精神慰藉服务。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要拓展精神心理层面的服务,可组织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或普通居民,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亲情慰藉、交流、节假日关怀等服务,疏导老年人心理。

  第十一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运行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村级主办、社会参与”原则,具体职责分工为:

  2.乡(镇)负责辖区内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的督查,及时协调解决日间照料中心出现的各类问题。

  3.村委会负责本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备管理,负责日常运行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运行规范。

  第十三条 运行资金筹集主要采取“集体筹一点、个人交一点、政府补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解决。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经济收入等情况实施无偿、低偿服务。

  第十四条 县(区)民政局设立农村老人日间照料中心台账,各日间照料中心每季度上报运作情况统计表,各乡镇汇总以后统一上报民政局,各乡镇每年写一份运行报告,写明运作情况、有一定的问题、建议等。

  第十五条 县(区)民政局要依据自己实际,指导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服务。原则上每个日间照料中心参加活动人数不少于20人,开展的娱乐活动项目不少于3项,每年运行时间不低于八个月,具备条件的应全年实施运行,严禁从事赌博活动。提供用餐的每日安排用餐不少于1餐,要求营养均衡、荤素搭配,原则上每餐收费标准不高于5元。

  第十六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制定《服务指南》、 《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老人守则》、《安全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

  第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止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县(区)民政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督、消防等部门依法对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安全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建立应急机制,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与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及实施救助。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夜间不得有人留宿。

  第十九条 所有本村老年人员,都有享受中心确定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对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并有权反映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条 所有被服务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日间照料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主动参加力所能及的各项活动;养成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保持衣着整洁、干净;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树立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自身安全;自行承担伙食费用;自行承担医疗费用。自觉履行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设备和其它财产依法归中心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固定资产账目和低值易耗品使用台账,专人负责。县(区)民政局和乡(镇)每年对固定资产检查一次。

  第二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申请运行费用补贴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年度服务情况报告、所在地乡镇服务评价报告、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对正常运行满一年的日间照料中心,依据年度评估考核结果,由县(区)民政局申请本级财政给予运行费用补贴,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严格落实分类管理、差别补贴,不提供用餐的每年补贴不低于1万元;提供用餐的每年补贴不低于3万元。

  第二十五条 申请市级奖补的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申报,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资金请示报告和年度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审定。市级财政在县区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后,对提供用餐的照料中心适当给予奖补。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高效。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此项民生工程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扎实做好此项工作,使每个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好、运行好、效果好,坚决杜绝只注重建设、不注重管理与运行的盲从行为,对套取资金、监管缺失等行政不作为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投入运行后,由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每年对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行管理良好,群众满意度高的给予运行补助;对管理不善、群众满意度不高的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行。具体评估考核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考核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对县(区)评估考核结果进行审核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市级资金补贴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实际情况做修改。

  为了认真做好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工作,使各项制度政策落到实处,解决好农村老年人娱乐、休息、健身、膳食及白天生活照顾等服务活动,真正使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好、运行好,为资金拨付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如下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县(区)民政局负责对本辖区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指导、检查、考核和运行费用的拨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对日照中心所承担的职能逐项进行考核:日间休息、娱乐、图书阅览,提供用餐等开展活动情况(需提供印证资料)。

  2.健康保健服务: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农村老年人健康档案,并提供基本的健康、心理、卫生教育和疾病预防等服务。

  3.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文化、娱乐活动和各类知识讲座等服务。

  1.各日间照料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工作管理及服务人员必须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待遇。

  3.各中心应与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各村日间照料中心要做好和保留各类服务运行台帐记录,包括每日参加活动人员签到登记、就餐登记、食品用品(米、面、油、菜、水、电、煤气等)票据, 接受捐赠物资台账、服务人员工资领取证明,村级负责人审核签字证明,按季度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日间照料上报的各种资料进行定期审核,并做监督检查,按季度汇总上报县(区)民政局。

  3.县(区)民政局应每季度对全县(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对乡(镇)上报的就餐人数、规模、票据等各类资料进行审核,于每年10月联合县(区)财政局组成考评小组,对本辖区日照中心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实际运行情况分类拨付运行经费,并确保运行经费及时到位。

  4.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上报年度考核结果及运行的成本拨付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视情随机抽查。

  1.每年考评一次,得分由村级自评、乡镇考评、县区考评三项组成。村级自评由日间照料中心所在村委、民政助理员对本村日间照料中心评分;乡镇考评由所在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评分;县区考评由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评定。村级自评、乡镇考评、县区考评三项权重占比分别为25%、25%和50%。

  2.分值计算:考评总分110分,其中设施建设25分,管理制度25分,服务内容25分,安全保障25分,创新加分项累计不超过10分。

  3.奖惩措施:每年考评一次,通过考核结果确定运行的成本补贴标准。考评等级分四个档:优秀(总分85分以上)、良好(总分75分至84分)、合格(总分60分至74分)、不合格(总分60分以下)。运行的成本拨付:考评优秀、良好的全额拨付运行的成本,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合格的拨付70%;不合格的(建成未运行属不合格)不予拨付,并予限期整改。当年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通过积极创新,引导有经验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参与,开展连锁运行、“一对一”捐资助物等途径,确保已建成的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全部正常运行,纳入考核创新加分项。

  4.市级奖补资金拨付:每年11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组成联合考核小组,根据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的考核结果和请示,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申请市级奖补资金的进行审定,并于每年11月底前拨付。

  1.标准:日间照料中心服务人员工资待遇,根据服务对象人数规模及工作量大小由村委会研究确定并公示(人员一般为1-2名)。

  2.监管:严格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责制度。加强运行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高效。

  3.分类管理:对于不开展活动也不提供就餐服务的一律不予补贴运行的成本,对仅开展活动不提供用餐的中心,每年补贴不低于1万元;对于既开展活动又提供用餐的中心,每年补贴不低于3万元, 市级财政在县区财政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后,对提供用餐的照料中心给予适当奖补,确保全市已建成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正常运行。

  各县区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对每个日间照料中心监督好、管理好,确保运行良好,坚决杜绝重建设、轻运行,甚至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现象发生,否则将追究责任。

  本考评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一年。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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